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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一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2010年1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次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二、中国共产党**第一届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第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均由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三、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按照姓氏笔画排序。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分别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为20%。

四、经上级党委批准,中国共产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14名,应选11名,差额3名;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6名,应选5名,差额1名

五、中国共产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建议人选是根据党委会的建议,由各党支部和全体党员对中国共产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了两上一下的酝酿推荐。在这基础上,馆党委分别召开了两次党委会,根据大部分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以及结合班子成员年龄、学历等结构要求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讨论确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后产生的。

六、大会主席团根据党委会的建议,将中国共产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各代表小组酝酿讨论。汇总各代表小组意见后,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研究确定中国共产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正式

1人选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七、大会选举时,参加大会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人数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则为无效票;当选委员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当选有效

八、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依次取至应选名额;如果最后几名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半数且相等,无法确定谁当选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得赞成票多者当选。如果第二次选举得票数再次相等,无法确定谁当选时,征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可以不再进行选举;如果得赞成票不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1名时,征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可以不再进行选举。如果得赞成票不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2名及以上时,不足的名额在未超过半数的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中再次进行选举。

九、出席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有权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投赞成、不赞成、弃权,也可另选他人。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符号栏内划“○”,不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符号栏内划“Ⅹ”,弃权的不作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空格栏内填上被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符号栏内划“○”。

十、填写选票要求字迹工整,符号准确,不得涂改,否则视为废票。填写选票应采用钢笔或者圆珠笔。

十一、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选举,分两种选票,分别投在不同的投票口内,分别计票

十二、选票盖章后有效

十三、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2名,由选举大会推荐,全体代表举手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由非候选人的代表担任。

十四、因故未到会的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五、选举会场设一个投票箱,两个投票口,左面为党委委员投票口,右面为纪委委员投票口

十六、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负责清点选票,统计选举结果。计票情况由大会总监票人公布。选举结果经大会主席团确认后,由大会工作人员宣布。

十七、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本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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