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商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本委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由于过错或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错误的行政行为或者放弃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龙岩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错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委设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小组,主任兼任组长,纪检组长、分管商贸流通副主任兼任副组长,成员由委综合法规科、监察室、内贸市场科的负贵人组成,负责提出执法过错的性质、责任人、承担责任等意见。
第六条追究责任的内容:
(一)发生行政赔偿的: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二)执法行为不当的: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行政许可的行为;
2.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范围造成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明显
不当的;
3.其它违法行为给国家或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提出许可申请,拒不办理或不予答复的;
2.对举报、直接发现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处理的;
3.其它应追究其过错的行为。
第七条过错责任的认定:
(一)上级或本级机关通过执法监督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
(二)复议机关复议认定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三)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四)其它方面反映并经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第八条过错责任的划分:
(一)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的过错行为,该承办人员为执法过错直接责任人。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执法过错,承办人员应承担执法过错主要责任。
(三)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执法过错,审核人要承担执法过错主要责任。
(四)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造成执法过错,批准人应承
担执法过错主要责任。
(五)二人以上执法人员发生执法过错行为或者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等均有执法过错行为,应根据各自在执法过错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区分各自执法过错责任。
第九条裁量幅度的设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1.拒不执行上级纠正违反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
2.多次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3.违反行政行为的发生是因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造成的;
4.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主动发现、承认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追究违法行政责任,采取以下形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大会检讨。
(二)取消个人或部门当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三)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移送有关材料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本部门工作人员一年内两次违反行政执法的,取消该部门当年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追究程序:
(一)凡发现有本办法第六条行为之一的,应及时向本委负责执法监督的科室报告。
(二)相关科室调查确认事实后在七日内向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小组报告。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小组讨论后,在三十日内提出追究处理意见,并报主任签批.
(四)主任批准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小组负责落实有关科室(支队)督查办理。
第十三条被追究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小组应当进行复核,被追究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小组应当采纳,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小组不应当因被追究人申诉而加重追究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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