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省
省民财政政厅厅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
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冀劳社[2007]38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军队退役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为国防和部队建设、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就业制度向市场化过渡,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生活上出现了暂时困难。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保障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按照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要求,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动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工作。
二、严格掌握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范围。按照劳社部发[2003]17号和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划定范围。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是指:-1-
安臵在企业的复员干部和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
三、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解决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17号)文件要求,解决好包括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企业是解决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好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解决拖欠职工工资时,对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要单独统计,由企业在今年内务必解决。凡是恶意拖欠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对长期停产半停产或三无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拖欠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积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各地要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对上岗后又下岗的军队退役人员,符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安臵在企业工作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按险种分设经办机构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登记记载军龄和其他基本信息。已经参保缴费的,重新核准登记军龄和其他基本相关信息。
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企业应从领取营业执照次月(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职工当年实际工资为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当年实际工资的,可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按当年全省企业和个人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单位和个人需按省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率补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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