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制定对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的意见
和服务工作落实的意见
编者按。全市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召开后,一些成员单位按照会议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能,制定了促进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的实施意见。上一期刊发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为进城务工人员涉诉案件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这一期又刊发了市公安局制定的有关进城务工人员户籍管理方面的实施意见。希望还没有行动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尽快制定出台有关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或办法,以进一步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环境。
市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了为进城务工人员改善就业服务环境的九项意见:
一、在为团市委年度评选出的“十佳”外埠青年办理哈市落户的基础上,对市总工会、市妇联年度内评选出的“十佳”先进人物中的外埠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市公安局办理来哈落户手续;对各区政府评选出的“十佳”先进人物中的外埠人员,在本市有产权住房,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市公安局办理来哈落户手续。
二、对哈市企业确实需要,有熟练技术的高级技师、技工,可由企业申报,省市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为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记办理哈市常住户口。
三、对哈市企业及特殊需要的技术工种,由企业申报,省市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可为专业对口的技校毕业生登记办理哈市常住户口。
四、取消非农业户口夫妻投靠需年满25周岁、结婚满5年的限制,只要双方登记结婚,即可到派出所申报办理哈市1
常住户口。
五、对在哈市居住10年以上(原户籍所在地无承包土地)、有产权住房和稳定收入,由本人到现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市局审批,可为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记办理哈市常住户口。
六、按有关程序废止1996年市政府颁布的《哈尔滨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制定出台有利于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的新管理办法。
七、按照省公安厅等11个部门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治安防范工作的通知》(黑公通[2004]125号)第五条关于“要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除哈尔滨市区以外,在全省范围内凡是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的规定,全面放开辖区小城镇落户。
八、按照公安部第25号令《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对集体申领暂住证的主动登门服务,3个工作日内办结。同时,对暂住人口在城市暂住期间,进城人口信息采集、发户口协查通报,输入微机进行治安管理。
九、积极配合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维护和打击那些以职业介绍为名,坑骗进城务工求职人员钱财,拐骗妇女、儿童和强制未成年人务工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创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创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教基〔2011〕31号
发布时间:2011-7-219:20:51字体显示:[大][中][小]点击:180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央、省委关于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精神,适应流动人口管理“市民化待遇、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的新要求,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创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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