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农村基础选举状况 及对策建议
第一篇:浅论我国农村基础选举状况及对策建议论文题目:浅论我国农村基础选举状况
及对策建议
摘要
农村基层民主作为国家制度民主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扩大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民在所在村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问题。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广大农民在不断地实践探索中找到的适应当前中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依靠村民自治组织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民主的原则是人人平等,而选举中的“一人一票”正是这种民主原则的体现。但在具体的运作上,在民主选举的过程中,却存在许多人为的因素和值得改革或思索的问题
关键字:民主意识、制度保障、现状问题、解决对策
前言
农村历来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起点。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正是在广大的农村发动土地革命,并带领农民赢得了革命的胜利。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督机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目前在农村基层选举过程中还还存在着不足,竞争缺位、公开性不足和缺少监督机制。为什么村委会选举会如此激烈。甚至有不少人冒着违法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行贿、买票来参选,更为严重的是,选举中的违法活动,违背选举程序,包庇、纵容了一批腐败分子,使得他们借此登上各级权力的宝座。继之,他们春风得意,更加蔑视人民群众,互相勾结,沆瀣一气,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更大的私利,在吏治和司法方面,搞更可怕的腐败活动,侵害党和国家的健全肌体。
一、农村民主选举概念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农村选举主要是指农村人民代表选举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委员选举。目前,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适用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省的地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和产生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只规定了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劝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各省的地方法规有的规定了候选人具体条件,有的也只是笼统的规定。
二、农村选举现状及存在原因
(一)、农村历来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起点。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正是在广大的农村发动土地革命,并带领农民赢得了革命的胜利。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督机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目前在农村基层选举过程中还还存在着不足,竞争缺位、公开性不足和缺少监督机制。为什么村委会选举会如此激烈。甚至有不少人冒着违法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行贿、买票来参选,更为严重的是,选举中的违法活动,违背选举程序,包庇、纵容了一批腐败分子,使得他们借此登上各级权力的宝座。继之,他们春风得意,更加蔑视人民群众,互相勾结,沆瀣一气,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更大的私利,在吏治和
司法方面,搞更可怕的腐败活动,侵害党和国家的健全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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