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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保障制度

一、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合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总造价的2%,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总造价的1%。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

五、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开办实名制卡业务的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营业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由劳务发包企业从劳务费专用账户中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30日内将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证明材料分别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七、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7日内完成人员实名制备案工作,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确保农民工人手一卡,并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入实名制卡中,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

八、对采取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手段和方式索要工资或以讨要工资为名索要合同价款、解决经济(民事)纠纷的,公安部门将依法对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能,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九、建筑施工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包代管,

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企业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纪录等证据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

十、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本制度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或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保障监察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篇: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监控制度**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监控制度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消除或减少进城务工人员因劳资而产生的纠纷矛盾,特制订如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一、企业工资监控工作具体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

二、实施重点监控的企业。我县劳动密集型的私营企业、县重点规模企业。

三、实施重点监控行业。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设、商品流通和手工制造业等,尤其加强对羊绒分梳加工、汽摩配件加工行业要重视实施监控。

四、监控内容。对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主要对工资构成、支付时间及形式、加班加点工资、休息休假规定以及收是否收取押金、财物等进行监控。

五、监控方式。劳动监察大队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用工企业工资支付方面的监督检查。并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工会等部门的配合,对欠薪违法的用工单位,按各部门的职能依法从严查处,发现欠薪行为要依法立案,从速、从严、从重处理;对因欠薪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制度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200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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