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崇川计生发[2009]18号
关于印发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区属各街道、本委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委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特制定我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责任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因本委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政相对人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五)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六)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八)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九)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十)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一)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扣发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
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6、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7、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如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相关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委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五)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说清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委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作出。
五、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崇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二篇: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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