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监督本局各职能部门和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过错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公务人员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据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处理由局长室研究决定。
第四条本局公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对安全生产案件不调查核实,导致处理决定与事实严重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申领有关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不及时发放证书,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权限,擅自立案、撤案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第六章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过错,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六条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二)扣发目标管理奖金;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免职、取消执法资格;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各项,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第七条在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申辩。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局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辩申请,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辩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复核,并由局长室研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处理决定。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八条被追究过错责任人员,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取消其参加本年度优秀公务员及其他先进个人以上奖励的评选资格。被给予本制度的第六条
(三)、
(四)、
(五)项处理的人员当年应定为“不称职”。
第九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第二篇:档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汶上县档案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行政许可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有执法人员。违反行政许可行为规则,需要追究责任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据、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法纪股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许可的各项配套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等各项工作规则,保证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第五条行政许可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批准人,一般指局长或分管行政许可事项的副局长;审核人,一般指承办股室负责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应当发现而
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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