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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第十八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办法--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县**乡选举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为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各选区应在投票日进行投票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的须经本乡选举委员会同意。

第三条选举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四条各选区可视情况召开选举大会或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可以设立流动票箱进行投票;对在本选区附近外出务工不能前来参加选举的选民,也可以设立流动票箱上门投票选举。设立的流动票箱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

第五条投票选举设监票、计票各一人,监票、计票人由选民推选。代表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主持本选区的选举,不得担任本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

第六条选票上的候选人排列以姓名笔划为序。

第七条投票选举前和进行选举时,应向选民宣布应选的代表名额,说明选举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八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实行差额选举。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对代表候选人赞成的画“o”;反对的画“x”;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本选区的其他选民,应在所反对的候选人后面的空格栏内划上“x”,然后在空格内填上另选人姓名,并画上“o”,只写姓名不画“o”的视为无效。画写选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不规范、辨认不清的视为废票。

第九条选民应亲自填写选票,参加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病残不能填写选票的,可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

第十条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如在选举期间外出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投票选举票箱启封后,缺席的选民不能再行投票。

第十一条受委托代为填写选票或者代为投票的选民,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写选票、投票。

第十二条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被监视居住的人,可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第十三条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取保候审的人,可到投票站或者选民大会参加投票,也可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十四条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选区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五条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六条投票选举时,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和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人,候选人应为两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另行选举后,当选代表的名额仍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不再选举。第十七条投票结束后,监票、计票人员应将投票人数和收回的选票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后,送选区统一计票。计票结束后,应及时封存选票交乡选举委员会统一保存。

第十八条投票选举结果由乡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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