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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篇:玉溪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玉溪市人民政府

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政务信息查询的相关规定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玉溪市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县区政府和承担重点工作实施的市直部门是重点工作通报的责任主体。各主管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重点工作通报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

第二章通报内容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推进和完成以下重点工作,要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和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兑现情况;

(四)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在我市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五)本辖区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六)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它应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报的事项;

第三章通报方式

第七条重点工作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各级政府网站,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区、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等;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各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五)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八条实施在线访谈:

各级政府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围绕应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玉溪政风行风热线”及相关的的信息公开平台,每年开展不少于3次的在线访谈活动;对不便在网站和电台上直接答复的问题,可以由部门负责人在接待日当面回答或选择其它方式回答。组织在线访谈活动,应当认真准备、事先公告访谈时间和内容。

第四章通报程序

第九条重点工作通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经同级保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一)市人民政府通报的重点工作,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或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部门负责通报;

(二)市直部门通报的重点工作,由各部门按规定自行组织通报,并报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三)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按要求组织本地、本部门的通报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每季度报上级监察、督查部门备案;

第十条重点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负责领导;

(三)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部门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五)责任部门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六)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翔实可靠;


(未完,全文共8204字,当前显示140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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