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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当事人的法律适用分析

在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追加当事人的程序问题,比如,追加当事人的主体,对追加当事人申请的受理和审核,追加当事人应履行的手续,被追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确定与案件裁决的关系。笔者在一审民事诉讼程序的大前提下,根据对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学习理解,并结合本人的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对上述问题作粗浅的分析论证。

——关于申请追加当事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这是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程序的基本法律规定,规定的内容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民诉法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做出判决。《民诉法意见》第57条、第58条作为该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追加当事人程序的进一步具体化和程式化,对追加当事人程序的实际操作具有指导作用。

——关于申请追加当事人的主体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追加当事人参与诉讼是一个程序问题,根据第57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申请追加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两种情形。顾名思义,当事人申请追加时的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的主体是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什么情况下由当事人申请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什么情况下由人民法院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追加时是由原告还是由被告提出申请,对此,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被告也属于案件的当事人,因此被告也应该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因此,从理论上讲,原被告当事人均有申请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只要案件审理需要,对查清案件事实和分清是非责任有必要,就应当允许申请者按照相应程序追加。在现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不能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原被告基于各种原因,均不同意申请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时,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追加相关当事人参与诉讼。

——对追加当事人申请的受理和审核问题。

笔者认为,不能机械的依据该条文在立法体系中的外在表现,想当然的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追加申请,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当事人在开庭前提出追加申请的,人民法院要认真审核,对确有事实和证据证明追加当事人系审理之必要的,要及时受理;对只有书面申请书,而无相关证据和事实证明追加当事人为审理之必要的,可暂不予追加相关当事人,可待经过初步开庭审理,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及陈述事实的情况,再决定是否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是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律规定追加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实,及时分清是非责任。

——关于追加当事人的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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