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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内部退养相关政策及需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规定,许多企业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实施了在企业内部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发给生活费(以下简称“内部退养”)的政策。一批年龄偏大的职工退出了工作岗位,由于企业员工结构年青化、知识化,极大地增强了企业的活力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也促进了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和企业的发展。但是,由于有的企业对国家关于“内部退养”方面的政策的理解有偏差,因此在实施“内部退养”的过程中,出现了“内部退养”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引起集体上访的问题。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笔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工作实践撰写此文,供广大读者们参考。

一、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规定

国务院1993年颁布实施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中提出:“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中指出:“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当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辽宁省劳动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部分亏损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辽劳字[1993]123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

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离岗休养期间由企业参照退休费标准发给职工生活费,待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离岗休养期间,企业和职工应按原工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基金”。

二、容易出现的几个问题

1、“内部退养”实施范围扩大化。按照国家规定在企业内部实施“内部退养”必须是企业富余职工,而且年龄应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这一条件。但许多企业将“内部退养”实施范围自行扩大,如:不论是富余职工还是在岗职工,一律实行“内部退养”,有的企业将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年龄确定为“男职工年龄达到53周岁,女职工达到43周岁”,有的企业甚至规定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就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2、硬性要求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国务院《办法》中规定,企业办理“内部退养”要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而有的企业则由企业行政单方面做出规定,不经职工本人同意和申请。如:凡男职工年龄达到55周岁,女职在达到45周岁的,一律由企业为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退出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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