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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商业贿赂

2006年年初,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委召开了第六次全会,讨论了有关商业贿赂的问题。随后国务院召开了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温家宝在会上强调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反腐重点,重点治理有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并成立了一个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在内的高规格领导小组。连日来,卫生部、交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林业局等22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纷纷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制定治理行业内商业贿赂的方案,开展自查自纠,严肃查处相关案件,在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兴起一场轰轰烈烈的反商业贿赂风暴。

但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行为包括反商业贿赂的行政行为都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不能靠所谓的运动来整治,对市场经济中的公司进行一味的打击,而应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做到合法合情合理。

中国目前的反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以及第二十二条关于如何处罚的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作了具体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由于对违法所得计算无法确定而仅仅对违法单位作罚款的处罚,但是对有些企业有清楚的帐本记录的却作出很高的处罚,这显然是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的。所以这里的重点在于如何计算违法所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现在作为起刑点全国是20万,上海是15万)

如何计算违法所得

(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颁布的《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

的通知》的规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执行。而对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问题是作如下规定的:

一、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二、为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等其它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以及虽未直接参与违法经营活动,但在违法活动中采用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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