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教育收费立项暂行规定
中农大财字〔2010〕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财〔2006〕32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与非行政事业性收费两类。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简称《收费目录》)中公布的项目,该目录每年更新一次,适用于高校的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和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四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后统筹安排。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非税收入,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第四条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不在《收费目录》中收录的收费项目,分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两类。服务性收费是高校为服务对象提供的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有关费用,包括各种会费、会务费、未立项的其他收费等。代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非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由财务处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由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财务处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属于涉税收入,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第二章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手续办理
第五条每年三月底前,各业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财务处。
第六条财务处汇总提出我校年度收费标准报告,经各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财务处接到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后,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上证手续,统一购买和管理收费票据。
第三章非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手续办理
第八条各单位的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在发生业务前提出收费立项书面申请,报财务处审核。第九条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如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财务处办文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随意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违规、违法的收费,一经发现,立即退还或全额上缴,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经立项批准的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学校《中国农业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规范使用有关票据。第十二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农业大学收费立项暂行规定》(中农大财字〔2004〕19号)即行废止。
中国农业大学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中国农业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中农大财字〔201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类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票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购入、印制票据,向使用单位发放和收回票据,监督票据规范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校内各单位依法取得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不得自制和私购票据。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收费票据的种类与用途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收费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票据与应税收入票据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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