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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2009〕19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外事管理工作,严格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外事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外事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外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外事工作由厅党组统一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厅科技外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厅机关、厅直属事业单位,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和自治区测绘局干部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培训、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办展等,以及来访外宾的邀请与接待工作。

第二章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严格加强对系统干部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厅科技外事处要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严格审核;厅人事处将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因公出国(境)有关规定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厅财务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审核和报销出国(境)费用。厅审计处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要加大对干部出国(境)任务审批、经费来源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四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因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组团出国(境),由厅科技外事处根据任务要求提出组团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报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五条自治区测绘局、自治区土地学会、自治区地质学会、自治区矿业联合会因工作需要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出国(境)考察、培训,应在上一年度年底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并将组团方案(包括出访目的、人员组成、出访日期和在外停留时间,以及费用预算等)报厅科技外事处,厅科技外事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报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六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派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参加上级单位组团出国(境),由厅科技外事处对出国(境)任务进行审核,会同相关处室提出人选建议方案,报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七条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处级领导干部因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参加当地政府组团出国(境),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厅科技外事处审核,报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八条自治区测绘局干部因工作需要参加上级单位组团出国(境),经测绘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提前15个工作日报厅审批。经厅科技外事处和人事处审核后,报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九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将护照交厅科技外事处。如发生护照丢失,应及时向厅科技外事处报告并向自治区外办作出书面检查。在国(境)外丢失护照的要及时向当地中国使馆报告,争取必要的帮助。

第十条所有派出团组或出访人员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提交出访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出访任务的执行情况、出访期间的重要活动内容,以及所取得的主要成果等。

第三章涉外邀请及来访外宾的接待

第十一条邀请外宾来访,统一由厅科技外事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方案,经厅党组批准后,按规定报自治区外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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