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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土地纠纷调查报告

两自然村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情况的报告

一、基本情况

xx县xx镇张石畔行政村辖张石畔、刘崖尧、庄果渠和瓷窑沟4个自然村。在全县第三批煤炭资源整合中,xx县新民镇府榆煤矿工业场区由原场区迁移至现xx镇张石畔行政村,涉及张石畔、刘崖尧2个自然村。

2009年底,经xx县国土统征储备中心、xx镇政府,府榆煤矿,张石畔村委,张石畔村村民、刘崖尧村村民在互惠自愿的基础上,完成了征地工作,并于2010年2月4日,在村民没有异议的情况下,通过三天时间在三委会人员的直接参与下完成了土地的丈量,以及各种补偿费用的核准。在征地过程中,张石畔村支部书记xxx(庄果渠自然村人)全程参与,未提及张石畔和庄果渠两自然村土地存在权属争议。2010年2月,对所征收土地的界址点,通过插彩旗的形式实地标注、征地丈量确认、批复告知、征求意见、举证听证会、批复公告等法定程序。同时签订了《项目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xx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9月28和10月12日,分别发布《xx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府政征公[2010]117号),《xx县人民政府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府政征公[2010]118号)。在公告期间,村民未提出土地权属争议。

2010年9月,府榆煤矿开工建设,同年12月,庄果渠-1-

自然村提出,张石畔自然村和庄果渠自然村的荒山荒洼存在权属争议,其理由是:1962年前,两村属一个生产队,1962年经所有村民同意划分为两个生产队,并把所有的耕地和水地按人分开(每人7.4亩),荒山荒洼没有划分,认为荒山荒洼为两个自然村所共有。

二、调处情况

xx镇政府民调工作组分别于2010年12月28日和2010年12月31日,召集国土所,府榆煤矿负责人张敏、张石畔村支书张志林、村委主任张彦彪,张石畔、庄果渠两自然村村长,庄果渠村村民代表张步飞等,在镇政府会议室召开会议,协商庄果渠自然村与张石畔自然村荒山荒洼的权属问题。经几方协商,达成了以下意见:对庄果渠自然村与张石畔自然村荒山荒洼权属纠纷问题,要求庄果渠村举证(在一个月内拿出土地账,以及相关证据,从2010年12月31日会后开始),逾期没有举证视为自动放弃(附会议纪要)。至今,庄果渠村没有出具任何书证。

2012年3月14日,庄果渠村村民到县上上访。在上访当天,镇政府派人到县信访局将上访村民接回,并于2012年3月16日上午,在镇政府会议室,就两自然村荒山荒洼权属纠纷问题再次进行调查了解、协商。镇政府综治办主任杨军,民调办张振华、周伟斌、郭旭东,驻村干部奥铁兵参加了会议。经协商,最后又达成如下意向:

1、庄果渠村民同意继续通过国土部门、档案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寻找土地账目和其他相关证据,待取证后,再与张石畔村协商处理

此事。

2、庄果渠村民一致同意请张石畔村“三委会”成员以及两个村的村长共同搜集相关证据

2012年3月30日,镇综治办主任杨军在庄果渠村民的请求下,和村民代表张飞(庄果渠村村长)、张米小、张懒平、张慧平、张海军等人到县国土资源局了解情况,并提交了《土地确权申请》,进而申请将张石畔行政村所有土地权属确定为共同共有。3月31日,上述人员又到县档案局查找证据,但是县档案局没有张石畔行政村土地帐和其他相关证据。后经镇民调组和村民代表协商,同意通过其他渠道继续寻找土地账和其他相关证据,待取证后,再行调解。

2012年4月14日、4月15日,镇工作组分别组织两自然村群众协商,但张石畔村群众不与庄果渠群众到一起开会,未能达成调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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