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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与民族区域自治有何区别

答: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和制度。它是指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自治的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地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按其行政区划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一级国家政权机关,均受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和村民自治的主要区别是:(1)民族区域自治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参加者是聚居境内的各民族成员: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在全国农村实行,参加者是广大农民。(2)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是一级国家政权,均受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领导;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一级国家政权,基层人民政府和它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3)民族区域自治是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则足农民依法管理基层社会生活方面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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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计生协会与村民自治计生协会与村民自治

徐彪

1220字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目前,作为管理农村社会事务的重要部分,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势在必行,而计划生育协会作为根植基层、来源群众的群众团组织,在村民自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就是把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以及各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制度、办法、措施,结合本村实际,统一融合在村民自己讨论制订的《村规民约》中,用以规范每个村民的生育行为;将过去各级政府或计生部门依法直接行使、操作的行政职能,转化为《村规民约》的行为,由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能,从而淡化行政上的强迫命令、强制措施,强化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从而形成县级抓统筹、督查,乡级抓指导、服务,村级抓管理、教育,群众抓落实、监督,促进和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计划生育协会在村民自治中的优势不容低估。巧家计划生育协会从县到村三级都建立了组织网络,发展了4万名会员,为村民自治工作的落实提供了组织保障。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多、联系广,会员生活在群众之中,与周围群众朝夕相处,对群众生产、生活、生育情况最为了解,可以随时随地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动员工作。会员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德高望重的老人、能人、才人,他们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生活、工作等各方面在群众中有威望,能得到群众的信任、认同。

若要使计划生育协会在村民自治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一是要选配好会长。一般应由德高望重、生育积极分子、科技致富能人担任,也可由村两委主要领导担任;二是要选举产生一个议事能力强的理事会;三是建好协会小组和会员队伍。要重视吸收享受“少生奖励对象”的家庭成员入会,吸收有知识、有专长、有奉献精神的年轻人入会,不断提高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四是要根据村民自治的要求,不断建立和完善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议制度、协会小组长参加的工作会议制度、学习培训制度、会员活动制度,以保证协会参与村民自治工作健康地向前发展五是要对理事会成员、协会小组长、会员认真进行教育培训,学习“一法三规一条例”,学习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学习协会的有关知识,不断提高广大会员参与村居民自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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