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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政策

一问。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是否可纳入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适用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化,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倶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和商品性住宅用地纳入其中是不合适的,只有与老年人生活直接相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方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怎样登记。出让最高年限是多少年。

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名称,只在一级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下有“医卫慈善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二级类;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中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关。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按50年确定。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着用地。

三问。土地供应方式有几种。是如何确定的。

答。依据营利性、非营利性的性质差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分别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和划拨方式供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

四问。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有哪些规定。

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对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其在土地供应时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五问: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多大范围内。

答:

为防范以养老用地为名变相“圈地”、“囤地”,或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规定,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単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频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频。六问:如何防范随意改变用途、分割转让等方式处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行为的发生。

答:

为了使土地支持政策落到实处,防范随意改变用途、分割转让等方式处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行为的发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从五个方面明确提出了监管措施,即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做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2)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3)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4)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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