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古运河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古运河的交通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发挥古运河在我市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古运河航道是指北自大运河湾头口门起至瓜州长江口门止。
本办法所称的古运河交通管理,是指为保护古运河航道及其设施,制止侵占、损害航道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上安全畅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古运河航道边坡外侧各10米范围内为交通管理控制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凡在古运河交通管理控制区从事交通或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部门是古运河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港航监督、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古运河航道、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水利、建设、环保、规划、公安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运河的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航道及其设施管理
第六条古运河航道发展规划应根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国家、省、市有关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制定。水利、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航道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七条古运河两侧应当加强绿化、美化建设,在城镇等重点地段,沿岸应当建成绿化带、观光带。
临河的单位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和其他设施,凡有碍观瞻,影响河道环境美化的,应当采取清除、拆除、修缮、粉刷等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第八条古运河交通管理控制区,以及沿岸绿化带、观光带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航道两侧岸坡及航道上设点装卸货物;
(二)擅自在航道两侧岸坡挖土、取土和堆放物品;
(三)破坏、损坏沿岸绿化带、观光带;
(四)损坏、盗窃航道护坡、块石、助航标志、宣传牌等航道设施;
(五)在护坡栏杆上带缆系船;
(六)在航道上弃置沉船等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
(七)擅自在航道水域设置、水上贮物场、寄泊站(区);
(八)竹木排筏在城区段(黄金坝至宝塔湾,下同)停靠、装卸;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清洗装贮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船和容器;
(十)其他影响、损坏航道、航道设施和交通安全标志的行为。
第九条凡在航道上空、水面、水下及岸线修建临、跨、过河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不得破坏原有的通航条件和行洪条件。
第十条修建临、跨、过河建筑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交通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及建筑设施所处区域的平观图、断面图及拟建设施的结构图,经交通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报上关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一条临、跨、过河建(构)筑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置码头、栈桥等临河建(构)筑设施必须选择航道顺直段,其外沿线与航道中心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5米,并不得缩小原有过水断面。码头距桥梁、弯道、航道交叉口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二)驳岸、渡口、抽水站(井),应设置在最高通航水位横断面之外,并应满足安全通航要求,不得侵占航道水域。
(三)房屋等临时建(构)筑设施应在航道坡肩向岸内伸进10米,或从现有驳岸外沿线向岸内伸进5米。城镇段城市规划标准大于本规定的,按城市规划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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