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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长在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攻坚阶段动员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下午我们在这里召开一个紧急动员会。这次会议,是按照卫生部9月12日下发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及卫生部召开的全国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的安排召开的,这也是我院召开的第二次专题动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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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会议,只有一个主题:宣传政策优势,抓住最后时限,完成自查自纠。下面,我讲三方面问题:

一、国家今年治理商业贿赂的原则及有关动向:

原则。自查自纠、查办大案要案、建立长效机制三项工作同步推进。

也就是说,自查自纠和查办大案要案是交叉进行的,要发挥以案促案,以案促纠的作用。今年以来,在全国曝光了一批医院大案,获刑人员的数量也很大。

今年6月29日,刑法第六次修正案生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它单位工作人员。这样,事业单位、医务人员收受钱物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法律上出现了三个明确的转变:

从原来医院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扩大到全体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提成均为受贿。医务人员处理从原来退赔、党政纪处理,扩大到追究刑事责任。

收受数额较大的医务人员的责任追究从卫生、纪检部门,扩大到检案院立案起诉。

也就是说,对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处理发生了本质改变,也是造成卫生部、卫生厅、市政府巨大压力的根本原因。

二、医药购销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情况及特殊政策:

1、要充分认识中央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决心

这项工作关系到医疗体制改革的成败,关系到国家解决医疗保障和群众看病贵问题的社会大局。正是因为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现象较普遍,情况比较复杂,为了取得实效,国家采取了高度重视,突出重点,自查自纠,惩教结合,坚决遏制的做法,决不会重形式,走过场。

2、特殊政策:

⑴特殊政策的内容及由来。正是因为卫生系统商业贿赂量大、面广,由来已久,成因复杂,搞得不好会损伤医疗战线上相当一部分同志的积极性,影响医疗机构的稳定。卫生部于今年向中央提出了政策性建议,经中央治贿领导小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于2006年8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医药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自查自纠工作的三个重点环节,认真学习教育,查找突出问题,对发现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提出了在9月30日前坚持不以自查自纠为主,要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提出了9月30日前对自查自纠问题的处理的特殊政策,文件里有明确的规定。指导思想是教育大多数,解脱大多数,惩处极少数。

卫生部提出要宣传这个特殊政策及要求,传达到每个工作人员,力争使绝大多数不正当交易行为在自查自纠阶段通过自查自纠的方式得到解决。

⑵特殊政策的四个特殊之处:

一是明确了医务人员在自查自纠中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如实上交财物,不再追究相关责任;二是明确了医院领导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讲清问题,如实上交后,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三是对几种要按法律或规定从严处理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比如未在期限内完成自查自纠,在刑法修正案颁布后仍然收受的等四种情况。还有,这个政策是在刑法修正案颁布及开展专项活动四个月后出台的。所以叫“特殊政策”。

三、对我院自查自纠攻坚阶段工作的几点意见:

1、今天距离自查自纠最后期限已近。各级领导要以对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干部负责的态度,首先对照标准开展个人自查自纠并做好科室自查工作。各级员工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事业负责的态度,按照医院查、科室查、个人查再次进行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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