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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简要概略

五大航权:

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和货权;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和货权;第五航权,经停第三国境内某点上下旅客或货物权。

领空主权是指地面国家对他的领土和领路上空,国家对他的本国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领空主权。

按照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他的本国领空主权的内容:

(1)地面国家对本国领空的资源有完全的排他占有使用的权力,并且没有得到地面国家许可,外国的航空器不得飞经或者飞入。因此,国家基于领空主权对于非法飞入的外国航空器,有权采取措施。目的是维护国家领空安全。对军用航空器必要时可以采取武力,对民用飞机不可以。

(2)地面国家有权保留他领空内的国内运输权,即一国境内的城市之间,航空之间的运输,这种运输专门留给本国的航空运输公司。

(3)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即使你允许了外国航空器飞入了你的领空,但是禁区是不可以飞跃的。

(4)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者是飞入时遵守。如果不遵守,地面国家有权执行法律。

航空企业外贸投资比例限制

2002-8-1规定放宽了外商投资比例。由原来规定的“民用机场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改为“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应当由中方相对控股”;由原来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外资股比例不得超过35%”,改为“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方应当控股,同时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不得超过25%”。

航空企业组织形式:1专门从事与专业服务的通用航空公司,

(2运输航空公司中下属一个通用航空部门

通用航空建立新的组织形式,通用航空子公司、分公司,或与部门、地方合资、合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等分离形式

航空法的渊源

n国际条约: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国际条约

n国际习惯n国内法及司法判例n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n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决议、欧洲民航会议(ecac)的决议

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二)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三)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第二篇:航空法案例分析学号:081210136

姓名:孙启龙

航空法案例分析

案情:(案例出处:法律咨询网)

2004年1月5日,梁菊香、梁永兵夫妻及其幼女梁轩涵乘坐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mf8416航班从湖南长沙飞往浙江宁波。飞机起飞后一个半小时,梁菊香发现梁轩涵口、鼻流出大量异物,即向乘务员求助。乘务员找到同机的医生王某进行救治,并提供氧气瓶、听诊器等医疗设施。王某检查后确认梁轩涵当时已没有心跳和呼吸等生命迹象,民航方面联系宁波的医院救治,飞机降落后,梁轩涵被送往医院急救,但最终死亡,其尸体未经尸检即火化,死因不明。

经查明,乘机前,梁轩涵患有化脓性脑膜炎、败血症、新生儿肺炎、鹅口疮等多种疾病,并于2003年12月28日就诊于湖南省儿童医院。2004年1月5日出院时,经诊断,除鹅口疮治愈外,其他病症仅为好转,而未治愈。医嘱到当地医院继续治疗。民航出具的客票中印有旅客须知,其内容不包含对儿童等特殊群体乘机事项的特别说明,仅要求患重病旅客在购票时出具适于乘机的证明。依据民航内部惯例,出生满14天以上的婴儿可乘飞机。乘机时,乘务员没有告知梁菊香有关婴儿乘机的护理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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