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技术培训
质量安全技术培训班的预备通知
各市水产(推广)站、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巩固推进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行为,提高水产苗种生产人员技术水平,保障水产品安全生产与有效供给,我站拟于5月中下旬举办一期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技术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管;
(二)水产苗种生产技术与管理;
(三)水产新品种引进推广。
二、培训人员
各市水产(推广)站、重点县水产站负责水产苗种管理人员,水产良苗种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一)培训时间。5月中下旬,会期一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培训地点。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四、培训费用
交通费用自理,食宿、资料费用由培训班统一负责。
五、联系方式
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武斌王敏,联系电话兼传真:0351-4666270,e-mail:wubinf316@126.com。望各市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辖区内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并于5月16日前将回执单发送邮件至我站。
附件:
1.培训班名额分配表2.报名回执单
二Ο一二年五月九日
第二篇: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附则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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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未完,全文共6873字,当前显示131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