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水务局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篇:罗平县水务局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罗平县水务局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服务承诺制,是指局机关及其各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相关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临时人员除外)。
第三条服务承诺遵循依法、诚信、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以提高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把各项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下。
第四条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二)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三)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五)保障措施及其他承诺。
局机关及其各科(室)、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要结合部门职能、科(室)职能、岗位职责,围绕首问服务、即时服务、限时服务、全程服务、规范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制定完善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局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服务承诺兑现和落实负总责。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科(室)、本单位服务承诺的兑现和落实负直接责任。第五条服务承诺的要求
(一)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要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管理相对人。
(二)缩小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即时办,不能即时办理的要限时办结。
(三)提供优质服务。全体干部职工要增强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提倡换位思考,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诚恳,为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六条局机关办公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行政机关八项工作承诺》标识牌。制作悬挂办公科室示意图,并将部门职能的审批、服务等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个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科(室)等编印办事指南,以便管理相对人办事。
第七条科(室)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依据《罗平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罗平县水务局干部职工问责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问责:
(一)不制定服务承诺的;
(二)服务承诺不向社会公布的;
(三)服务承诺不兑现的;
(四)违背服务承诺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局实施六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人员对各科(室)、直属单位服务承诺制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本细则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泸西县农业局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泸西县农业局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建设服务型机关、效能型机关,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从而推进“和谐泸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红政发[2008]26号)和《中共泸西县委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服务承诺制是指本局履行面向社会和公众服务职责的各科(室)及下属职能单位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服务承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臵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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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三)限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实行限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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