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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及市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惠府〔2007〕28号)、《惠州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惠府〔200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以降低全市单位gdp能耗为目标,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引导为主、公平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严格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会同市经贸局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按照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市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第二章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

对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2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2000吨)的节能技改项目按照20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可申报国家或省的节能专项资金奖励,不再纳入市节能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的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按实际节能量对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国家重点支持的节能工程技改项目给予奖励;

(二)补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等项目;

(三)补助研究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四)奖励节能降耗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和企业;

(五)补助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宣传培

训、政策研究、交流合作、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等;

(六)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经验收合格,获得市清洁生产企业的称号,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给予奖励;

(七)补助资源节约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监测、评估、合同能源管理、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服务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耗工作所需支出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市经贸局、财政局按照年度计划,应当在当年一季度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联合发出申报通知。县、区经贸局和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共同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工作。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申报节能技改奖励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范围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年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用地、环保等各种手续完备;

(四)项目已经建成投产或已经开工建设,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五)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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