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大全
第一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大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具体负责委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型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l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具体深度要求及格式内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执行。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由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审查、受理,提出分办意见和办结时限,由项目主办处室会同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审核办理。
第八条项目主办处室经初审拟同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将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附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对转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进行节能评审和审查。
第九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办理单》,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固定资产投资处。固定资产投资处应
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出具《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委托书》,交由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办理。
第十条节能评估文件要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登记表原则上不需委托评审,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如需进行节能评审,其节能评审应尽可能与项目评估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由省发
展改革委从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中统一平衡安排。
第十四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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