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大节能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节能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扶持市区及非直管县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等相关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在本市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并且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研发、生产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及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企业或单位。
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预算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原则、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重点围绕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突出支持大项目、好项目及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注重实效。重点支持节能效果明显,主要产品能耗大幅下降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的项目。
(三)择优引导。重点支持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特别是产品单耗指标在省内或行业内领先的项目;支持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优先支持节能管理基础工作扎实的企业重点项目。
(四)注重创新。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节能与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的项目。
第七条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
(三)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及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四)节能管理体系建设;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支持方式:
资金安排主要采取拨款、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单个项目原则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受理
第九条申请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独立法人单位,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3年内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二)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要求,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效果明显。
(三)节能技术改造设备和技术投资额要求在100万元以上、且改造后项目年节能量30%以上。
第十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于经市发改、财政部门确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资源节约、循环经济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其中节能技改项目须经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后,与上一年度相比节能量在30%以上。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补助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立项备案文件;
3、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银行贷款承诺;
4、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
5、项目能源利用与节能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
6、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需新征土地的项目须提供用地证明材料。
(二)对于研发节能技术和生产节能产品且拥有其专利的企业,其技术和产品的应用经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后,单项技术或产品年节能量在3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补助。
申请以上所列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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