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其相关法规和实施细则,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技术进步,合理用能,合理加工废弃资源,科学管理,以最小的能源和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所有单位和职工。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实行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生产经营单位(矿、厂)三级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集团公司的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其主要职是:
1、执行国家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各项有关规定;
2、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能源节约年度计划,监督检查用能情况;
3、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并督促项目进度;
4、制订节能指标,实施节能奖罚办法;
5、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审查;
6、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7、配合监测部门开展企业用能监测和检查工作;
8、组织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9、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分析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和各子(分)公司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应配备有专业知识、有业务能力的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并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年耗能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并明确相应管理机构。
年耗能不足五千吨标煤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
第三章资源综合利用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将采取措施,多方筹资,加大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和项目的投入,并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纳入企业长期发展规划。
第八条充分利用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优先立项、优先安排资金的优惠政策,加快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报。申请认定资源综合利用单位(项目、产品)的,应报经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后,向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申报。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后,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认定证书。
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应当定期向集团公司、政府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资源综合利用统计资料。
第九条在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和开发利用中,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共、伴生资源,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勘探、评价、开采、利用。要充分利用劣质燃料与瓦斯发电,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煤化工等工业废渣生产建材产品。
第十条建设项目中的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一条资源综合利用单位(项目、产品)停、转产,应当报集团公司批准,并报政府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章节能统计和用能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要完善能源统计体系与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月进行能源统计、上报工作,定期对比分析,及时掌握能源消耗情况。
第十三条各子(分)公司应根据年初集团公司与其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完善相关节能管理制度与能耗标准,并以文件形式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分解本单位年度节能指标。年底根据国家《关于重点能耗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自查报告内容及格式》要求,编制本单位节能自查报告书,逐级认真进行考核。开展能量平衡测试工作,并要做好后期整改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用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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