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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及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茶叶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茶叶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茶叶,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下列茶叶属于不合格: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加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茶叶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标准;

(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三条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一)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茶叶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的;

(二)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三)经感官鉴别已经变质、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四条分公司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茶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的茶叶,登记造册,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五条已经被确认为质量不合格茶叶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须提供合法检验机构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有效的复制件后方可入市销售,否则发现地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该茶叶,责令其限期提供《检验报告》;在期限内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同不合格茶叶进行处理。

福州日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古田路分公司

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为了构筑入市商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特制定投诉处理制度。

一、本分公司特设立投诉处,在市消费者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本分公司质检员负责承担。

二、分公司人员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记录、调查、处理、反馈等投诉事宜

三、要认真作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店主汇报情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

四、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

五、对于投诉事件,分公司人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店主请示,在做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处理

六、对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事由;

2、调查核实过程;

3、基本事由及证据;

4、责任及处理意见

七、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要定期向工商部门报告

八、消费者直接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的,质检员应积极配合市消协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第二篇: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之五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二、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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