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负责人自我保证声明
4质量负责人自我保证声明
本人作为的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待批准后,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在其它单位兼职,保证在职在岗。如与事实不符,承担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和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责任和引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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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第二篇:质量负责人自我保证声明质量负责人自我保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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