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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体制改革

健全公务员法规体系是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根本保证。世界各国在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公务员的立法,不但制定有公务员总法规,而且有单项法规和配套的实施细则。各国都把是否“依法用人治事”作为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标志。可以说,没有“法治”便没有现代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的管理必须有法可依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六年多的实践表明,仅有《暂行条例》是不够的,仍不足以约束和规范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行为,难以纠正“推公”中的种种偏差和失误。因此,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关键是要在公务员法制建设方面取得进展。首先,要提高立法层次。我国应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起草《国家公务员法》的步伐,争取该法案尽早在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实施。其次,逐步健全单项配套法规。对已出台的职位分类、考核、奖励任免、升降、辞职、辞退、培训等单项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此外,还要抓紧对公务员纪律、聘任、监督等内容进行研究,争取在近年内出台法律规定。从而建立起比较系统、比较完备的公务员管理体系。使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公务员行为必须用法律加以规范

当公民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公务员队伍后,就与国家行政机关建立了行政法意义上的职务关系。这样,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是代表国家在行使行政权力。从事社会事务的管理。而非个人行为。因此,公务员的行为必须用法律加以规范和约束,防止公务员手中的权力“越轨”避免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务员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始终为公共利益服务。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包括政治行为规范、工作行为规范、廉政行为规范、生活行为规范等内容。

(三)公务员的权益必须有法律保障为了使公务员忠于职守,国家必须对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公务员权益保障体系的内容主要有:

1.职业保障。即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退职或者行政处分”。有了职业保障,公务员才能安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而无后顾之忧。

2.经济权益保障。即公务员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除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外,任何机关或领导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3.政治权益保障。即公务员有“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者提出批评和建议和权利;有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的权利;有参加政党(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及工会的权利。

4.法律救济保障。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公务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只有具备了职位分类这个“基础”,管理机制这个“核心”,法规体系这个“保障”,才能算得上是比较“完善的国家公务员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完善

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坚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邓小平的倡导下,党和国家在各个领域进行了拨乱反正,并于1978年、1982年两次修改宪法,1988年、1993年两次修改宪法,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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