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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构建与思考

第一篇:17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构建与思考_基于上海建桥学院的个案分析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构建与思考

——基于上海建桥学院的个案分析

■文/董圣足

【摘要】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是我国当前民办高校较为通行的内部法人治理模式。能否坚持并完善这一法人治理制度,不仅关系到民办高校能否进行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也关系到其能否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本文从实践角度,通过上海建桥学院法人治理制度建设的个案分析,对民办高校法人治理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及主要问题进行了理性思考,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若干对策建议。

【关键词】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引言

所谓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民办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举办者(出资人)、决策者、管理者和教职工等权益相关人之间建立的有关学校运营与权利配置的一种机制或组织结构,以及通过这种组织结构形成的责权利划分、制衡关系和配套机制(如决策、指挥、执行、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等游戏规则构成的有机整体。在这种组织结构中,不同机构依据不同的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与制衡,以保障学校的正常决策和管理秩序。通过这一结构,出资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由理(董)事会托管经营。学校理(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作为拥有治理权的常设机关,全权负责学校的经营活动,拥有对学校法人财产的支配权,对学校校长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校长受聘于理(董)事会,作为理(董)事会意志的执行者,在其授权范围内管理学校。

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高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其从自然人治理转向法人治理,确保公益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由于民办高校多利益主体的特性以及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并非完全追求单纯的剩余索取权,因此,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既不同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也不同于公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应该实行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对学校发展的各项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校长负责执行董(理)事会的决策。能否坚持并完善这一法人治理制度,不仅关系到民办高校能否进行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也关系到其能否健康运行和长远发展。本文试图从实践角度,对上海建桥学院在法人治理结构构建中的具体做法进行全面阐述,并从个案出发,对当前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及存在问题进行理性思考,结合实际,提出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建议。

一、实践探索

作为目前全国仅有的26所具有本科学历授予权的民办高校之一,上海建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从2000年初成立开始,就同步建立了董事会,制订了学院章程及董事会章程,并相继成立了党委、工会和“教代会”等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学院在构建法人治理结构时,将重点放在建立健全董事会制度上,并着力于理顺内部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

(一)合理安排董事会成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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