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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信委、财政局

来源:规划处日期:2012-12-12【字号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文)精神,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以及金融服务机构开展合法有效的融资创新,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创新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等方式获得债权资金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创新融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按照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共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创新融资资金由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六条创新融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一)通过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等创新融资渠道获得债权资金的中小企业,且资金用途应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主要包括:购置设备、原材料;新建或改扩建企业生产、研发、办公用房;配套设施改造;科技研发活动支出等

(二)对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起到较强的带动和促进作用,同时对中小企业实行低于市场收费标准优惠费率的金融服务机构

(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第七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

(一)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文化创意产业;

(二)产品有较大市场容量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的科技型企业

(四)拉动本地区就业和保障民生,且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八条创新融资资金的支持方式有贷款贴息和奖励两种。其中,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奖励主要用于支持金融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创新融资服务和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

第九条资金支持标准:

(一)贷款贴息:按照中小企业通过创新融资渠道实际获得的债权融资金额的2%给予贴

息支持,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奖励:

1、对积极开展创新融资服务,且收费标准低于市场收费标准的金融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融资金额的0.5%给予适当奖励

2、对开展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且单户担保额度800万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单个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单户在500万元(含)-800万元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在5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再担保业务奖励比例按照担保业务的奖励比例减半执行。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创新融资业务相关的费用支出,其中用于人员福利、奖励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奖励资金的30%。

第四章资金使用对象

第十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创新融资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2、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依法纳税、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结算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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