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政策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1997年,为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3%)计算缴纳文化事业费。
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开始试点,试点地区广告服务业纳入改革范畴,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配套下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对原随同广告业营业税一并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广告业)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顺利实施,贯彻落实好相关征收政策,我们制定发布本“公告”,统一和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征收事项。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未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其申报事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申报表格式。分别设计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和《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格式,对申报资料进行统一和明确。
(二)规范了凭证管理。要求缴纳义务人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税务机关报送;同时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以加强扣除凭证管理。
(三)预留了政策空间。明确“本公告自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之日起执行”,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只要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均应按本“公告”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再重复下文明确。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07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第二篇: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网上申报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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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开网址
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www.xiexiebang.com打开专项基金网站首页,进入系统的登录窗口。
二、登录系统
深圳大学统一的用户名:深圳大学,密码:536137
注意。将图片中的数字或是字母填写进验证码对话框,此举是为保障系统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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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项目,填写项目资料
1.经注册后,主管单位和申报单位将自动出现,不须再次填写。
2.项目类别从以下类别中选择:
文化活动——包括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由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的文艺展演、竞赛和放映活动,文学艺术活动,文化艺术节以及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活动和重大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等;
文艺创作——包括艺术上精益求精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文艺批评等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社科理论——包括根据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课题研究、理论宣传、学术著作出版及全市性学术会议等;
文明建设——包括全市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
(未完,全文共5588字,当前显示146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