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第一篇: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4]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财税208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该政策在贯彻落实营业税优惠政策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为了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
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二、财税208号文件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三、此前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
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3号
颁布时间:2009-3-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
[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日
第三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05]186号
2006-01-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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