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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供销社等部门经营部分农业生产资料的业务免征营业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2]255号【发布日期】

1992-01-25【生效日期】

1992-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供销社等部门经营部分农业生产

资料的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2年1月25日国税函发〔1992〕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供销社等部门经营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至1991年底已经期满。鉴于这些部门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业务仍然比较困难,为了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支援农业生产的发展,经我局研究,对下列经营业务在1992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一年的照顾。

一、供销社系统销售化肥、农药、农膜、中小农具、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柴油和调拨棉、麻的业务。对棉、麻免税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二、农技、农垦系统销售化肥、农药、农膜和农机管理服务站销售柴油的业务

三、各级农机公司销售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的业务

请依照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是当务之急的一项税收管理工作,各地要迅速将《办法》传达到各基层国税部门。要组织税务人员、特别是从事税收管理工作的人员集中培训学习;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加大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管力度,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二、完善登记制度。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补办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一律不得申报抵扣农业产品收购环节增值税。

三、清理规范收购发票。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湖南省xx市、州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式样审批印制收购发票。经国税机关批准印制的衔头收购发票一律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保管,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发票发放。不得擅自将印制的衔头收购发票放在企业自行保管。对过去已经由企业自行保管的衔头收购发票要一律收回交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保管。凡企业使用自行保管的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增值税额。

四、加强监督检查。省局在适当时候将组织力量对《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贯彻不力、执行不严、管理偏松的,省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及时反馈信息。各地在《办法》贯彻执行中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反馈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ΟΟ四年八月十一日

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适时监控税源,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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