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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土分局土地巡查工作规范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土地执法监察管理工作,保障国土资源工作的有序发展,监督土地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土地的职责,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调查和处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巡查工作规范》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巡查主体和巡查对象

各国土所为各辖区内的巡查责任主体,负责对各责任区域内实施动态巡查。巡查内容:

㈠重点巡查各类新增建设用地。

㈡国有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改变原有用途的改建、扩建工程等。

㈢集体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正在施工建设项目,包括圈占土地,倾倒垃圾、挖沙取土、建窑建坟等毁坏耕地行为。

二、巡查责任区域划分

㈠各国土所实现巡查责任区域全覆盖,每个巡查责任区域必须要有相应的责任人。

㈡巡查责任区域划分以村(社区)为基本单位,开发园区的巡查责任区域由街道、园区国土所及分局协调后确定。

三、巡查程序和内容要求

㈠巡查前的准备

巡查前国土所要制定巡查工作计划,确定好巡查路线、巡查人员、巡查目的等,收集媒体反映、上级批文、信访举报等相关违法用地信息,准备好巡查区域内的相关图件等。

㈡信息收集

国土所在巡查中对新增建设用地或其它违法用地需要收集的信息内容有:用地主体、项目名称、地块坐落、土地性质、动工时间、占地面积、用地手续是否完备、其他部门审批情况,分析产生违法用地的原因。其中涉及农用地、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必须调查其面积数量,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拍照(照片要反映施工的基本情况和全貌)。凡存在建设项目平整场地、开挖路基、圈建围墙、地质勘探等行为之一的即可视为新增建设用地行为已经发生。

㈢巡查登记

1、各国土所巡查人员对当天的巡查情况要及时登记在《国土资源巡查登记本》上,作为巡查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巡查工作的重要凭证

2、对巡查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平整场地、开挖路基、圈建围墙、地质勘探等)要在当天填写《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登记表》,如果是违法用地(包括国有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改变原有用途的改建、扩建工程等)要在当天或次日填写《巡查发现问题登记表》,国土所要在当天或次日

将《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登记表》、《巡查发现问题登记表》报送到执法监察大队。

㈣上网登记

执法大队根据各国土所上报和信访举报、媒体曝光、大队发现等发现的违法用地、合法用地等,经核实后在当天或次日将新增建设用地情况通过市局国土资源执法巡查系统进行正式登记。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动工时间、涉及农用地、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必须登记清楚。

四、巡查周期和频率

巡查的周期和频率以能适应及时发现各类违法用地情况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需要,一般各国土所每周至少巡查二次,特殊情况的违法用地要加大巡查次数,对经制止的违法用地要通过重复巡查以确认制止成效。

五、巡查后续工作要求㈠及时制止

各国土所对辖区内的违法用地要在48小时内发现,在24小时内采取相应措施,向违法用地当事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如违法用地情况复杂、主体难以查证等原因,及时向执法监察大队报告;执法监察大队在24小时内到现场初步调查,调查后对确属违法用地的案件在2个工作日采取措施,按程序进行制止和查处,做到“发现率、制止率、查处率”三个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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