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5篇
第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5月30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90号)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两年以上的证明。
(五)租赁政府公租房落户的,必须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证明,并且该房号无人落户。租赁私有房屋、单位集体宿舍等其他房屋落户的,提供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社区证明和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申明、房产证复印件,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第三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根据本人申请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办理落户。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自治区地级以上人社部门及各行业鉴定机构签发的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自治区人社厅及自治区相关厅局签发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申请人未婚的,按集体户的方式办理落户;申请人已婚的且没有住房的,按所在单位地址落家庭户。
第四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取消夫妻投靠对
婚龄、被投靠人在本地落户年限的限制,取消父母投靠子女对父母年龄的限制,取消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对子女年龄的限制。
(一)依照本条规定申请夫妻投靠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结婚证。
(二)依照本条规定申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三)依照本条规定申请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4、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五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取消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就业落户的限制。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被依法招录或依法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以集体户或家庭户的方式落户。
(一)对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2、《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
3、接收单位证明。
(二)对入学时未将户口迁至学校或毕业后已将户口落回原籍的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公通〔2005〕263号)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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