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明行业创建与管理办法
创建文明行业,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六届四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行业两个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和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文明行业是指全行业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取得显著成绩,社会公认,由县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创建文明行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尽职业责任、讲职业道德、守职业纪律、懂职业技能、树行业新风为主要内容,着眼于全行业两个文明建设总体水平和文明程度的全面提高,努力形成新型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塑造云南新形象,为富民兴滇作贡献。全省各行业都要积极创建文明行业,尤其是“窗口”行业、执法行业和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带头搞好创建活动。
文明行业创建要以行业自建为主,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各级文明办要予以指导和检查。文明行业分为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实行分级创建命名。
二、评选条件
文明行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行业各级党政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纳入全行业的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奖惩,做到有专门的工作班子和工作人员,有经费保障、有总体创建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思想道德建设成效显著。全行业以培育“四有”职工队伍为目标,认真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广泛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及行业新风教育扎实有效,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不断提高,爱岗敬业,争创一流,业绩显著。
3.行业自身建设实绩突出。全行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事业发展,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经济效益和行业管理工作突出,各项经济指标稳步提高,职工生活逐步改善。能够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没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4.服务行风群众满意。深入开展“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活动,社会服务承诺和文明示范“窗口”活动扎实有效;全行业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内部管理严格有序,服务态度热忱,服务技能熟练、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行风监督体系健全,社会评议行风合格,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5.行业文化建设有特色。全行业要结合行业实际,扎实开展以塑造行业企业1
精神、企业形象为核心的行业文化建设。行业文化设施完善,职工文化生活丰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良好的知名度和信誉度,积极在全社会树立诚实守信、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业企业形象。
6.环境建设好。全行业企业都要不断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积极绿化美化环境,认真执行“门前三包”,抓好区域公共卫生。做到服务设施齐备,服务环境优美。广大干部职工普遍有良好的环境意识,讲究卫生、珍爱环境,行业企业无环境污染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现象。
7.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全行业都要广泛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创建载体要突出行业特点,丰富多彩,细胞建设要深入扎实,行业主管机关建成相应级别以上的文明单位,行业内文明单位建成率达到规定标准,质量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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