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xx市人民检察院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积极做好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本院2004年、2005年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情况及xx市道路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汇报如下:
2004年、2005年本院共受理交通肇事案89件89人,在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共造成87人死亡,3人重伤;酒后驾驶的31件31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5.6%;无证驾驶的14件14人;驾驶无牌号车辆的9件9人;无驾驶执照并酒后驾驶的11件11人;违章的(包括逆向行驶、驶入非机动车道、行人横过马路等)33件33人。在肇事人员中,3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余为社会各类人员。
通过上述情况分析得知,xx市道路交通安全系数令人堪忧,其问题根源,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酒后驾车现象严重,驾驶员明知故犯,对交通事故隐患存在侥幸心理
在我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酒后驾驶的有31件31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5.6%,这些肇事人员均明知酒后不允许驾驶车辆,但出于对自己酒量、驾驶技术的过于自信,以及存在交通警察不能随时对驾车人员进行检测的侥幸心理,盲目上路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可以通过走一走xx市大小饭店、宾馆,在每一天的中午、晚上门前都停放着各类车辆,这些车辆的驾驶员及乘坐人员,能在吃饭时不饮酒吗。我们不敢持否定意见,那么这些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是否会给交通造成安全隐患。我们认为是肯定的。可是由于我国饮食传统文化的影响,以酒会友流传至今,喝酒都形成“文化”了,要想通过“思想教育”来制止酒后驾车,显然在短期内难以取得效果,既然软的不行,为何不来点儿硬的,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强制性手段来制止,如罚款、强制自费学习交通法规等,现在有关部门虽然已经有了这方面的探索,但收效不大,原因是很难查获酒后驾车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驾驶员酒后驾驶的“自信心”,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频发。
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意识淡薄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出于保护行人的目的,交通法规对机动车辆规定较为规范,惩罚也较为严格,而对行人无论在道路行走要求上还是在违章惩罚上都较为宽松。笔者就曾多次见到行人违反交通法规而被交警抓获后,也仅仅是口头教育几句放行了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人违章应当处以罚款,可是如果行人拒绝缴纳罚款,交警也无计可施,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行人拒绝缴纳罚款将被处以什么样的惩罚。因此,行人即使违章也不会受到什么惩罚,也就必然导致行人违章现象频频发生。在本院办理的机动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有15件是被害人横过道路时,被机动车所撞,而在交警部门的认定中,只有4件由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那么其他几件被害人就没有责任吗。行人横过道路必然要穿越机动车道,在穿越前行人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交通法规亦是如此规定,然而行人在穿越中,大多数无视汽车的存在,他们或者悠闲自得,目视前方,缓步前行,或者如冲刺般,冲过道路,急得驾驶员长鸣笛,吓得驾驶员急刹车,行人这般通过道路,交通肇事案件频发也就在所难免了。
三、主要道路、大型商业门前专用停车场少
我们走在xx市的几条主要干道及商业区的道路边上,无处不停的是各种类型的汽车,有的汽车无处停放只能停在人行道上,而行人在满是汽车的人行道亦无法正常行走,只好在机动车道上行走,这种车占人道、人占车道的现象,势必会给交通安全埋下一个个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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