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文件
关于核定我区2007年度秋季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小学: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电〔2005〕3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全省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6〕5号)以及莆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莆田市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05〕97号)、莆田市物价局《关于公布莆田市2007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课本费限价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07〕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联合研究,核实我区2007年度秋季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具体详见附表),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认真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规范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保证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的顺利进行。
二、学校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及时填写学生收费登记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三、对学生用书,其中教科书是学生必选部分,由学校统一征订,推荐用书及电子音像教材等选用部分,应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一律不得强制统一征订。课本费、作业本费属代办费管理范围,各校必须严格按照“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还少补”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格按照代办项目的范围开支,学校其他费用不得在代办费中列支。
四、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费按闽教综[2004]37号文件规定执行,高中阶段学校择校费按闽教综[2004]39号文件规定执行,农村中小学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
五、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学校除按照“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一费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学校向学生提供的看电影、体检、校服和列入教学大纲的社会实践等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执行。
七、有关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莆政办〔2005〕150号),进一步落实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
八、公办幼儿园收费按莆田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06〕83号)文件规定执行。标准详见附表三。
九、民办学校按福建省物价厅、省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在学生注册时向学生进行摊派、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篇:《作风建设法规政策文件》干部作风建设管理制度汇编
一、机关工作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单位党组的集体领导。
2、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单位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职,做好本职分管和业务工作。
4、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深入基层或村组,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帮助解决。
5、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进行任何娱乐活动,包括上网打游戏。
二、干部学习制度
(未完,全文共14600字,当前显示141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