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安消防支队营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营房管理与修缮是排除隐患,延长房屋使用年限,满足干
部战士日常工作生活要求的一项基本工作。为规范营房管理,提高营房使
用效益,结合支队实际情况,特此制定营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支队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支队营房科应抓好基层中队营房管理制度执行工作,落实
管理责任并保证责任到人。
第四条支队营房科负责基层中队部分营房设施维修工作,保障基层
官兵在战备、执勤、训练、工作及学习、生活方面的住用需要。
第五条支队营房科对基层中队负有监管责任,每月需进行考核检查
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单位或个人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六条各大队对所辖中队要加强营房管理执行力度,每月应至少两
次对中队进行巡查督导,并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营房维修问题。
第七条基层中队需严格遵守营房管理规定,指定专门营房管理人,
实行责任到人、责任到物的原则。
第八条基层中队官兵应合理使用营房设施,定期对其进行维护保
养,营房设施设备出现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支队以便及时处理。
第三章营房维修外包及分级权限规定
第九条市区老旧中队(
二、
三、
六、十
一、特一)每月补贴维修费
800元;近几年来新建站(
一、
四、
五、
七、
八、
十、十
二、十
三、特三)每月补贴维修费500元;特勤大队(特勤二中队)每月补贴维修费1000元。(标准见
11、
12、13条)
第十条实行营房维修巡查制度,营房维修小分队每月对基层中队巡查一遍,发现各类营房设施损坏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处理,并做好登记,登记表一式三份,维修人员、中队、营房科分别签字确认并留存;维修小分队巡查到大项营房基础设施维修问题,需报于后勤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按照支队审批权限,各类营房设施维修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后勤处直接予以办理;费用超出3万元的,报请支队领导审批通过后迅速落实。工程由后勤处负责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部门,审计价格合理。
第十二条按照维修工程金额及维修范围,日常营房维修保养,营房水电暖零星消耗物品(如水龙头、电灯泡、门锁等更换及维修)等由大队及中队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按照维修工程金额及维修范围,营房建筑主体及水电暖等墙内线路的隐蔽维修或在保修期之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及营区内所有电路问题由支队统一进行维修。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
第十四条后勤处成立督察小组,同时将营房管理工作纳入支队督察范围,不定期对基层各中队营房设施维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有无违反营房管理规定等现象进行查看,一经发现查明,参照支队绩效考核办法,处
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五条中队司务长为营房管理第一责任人,指导员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六条发现有以下现象扣除相关责任人20%当月奖金。
(一)节约意思浅薄,有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二)发现中队用电有超负荷运转现象。
(三)未经支队批准私自开口接水、电、暖等现象。
(四)因营房设施损坏未及时上报维修而造成资源浪费的现象。第十七条发现有以下现象扣除相关责任人50%当月奖金。
(一)营产营具有恶意损坏或丢失的现象。
(二)营产营具无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三)中队门锁、水龙头、灯泡、纱窗等小修项目未及时维修。第十八条发现有以下现象扣除相关责任人全部当月奖金。
(一)未经支队批准随意改动营房结构设备。
(二)未经支队批准出租营区场地、营房、营产营具。
(三)私自将营产营具带走或挪为己用。
第十九条在支队检查督导过程中,落实各项条例比较好;营房设施丢失损坏率较低;无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发生;无私自转卖支队房产等表现较好的单位或个人,支队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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