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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近几年营业税改革对航运业的影响

关键词:营业税改革航运业影响

为了提升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级次,国家对营业税法也进行了改革,2008年11月14日国务院第540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10年1月1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财税【2010】

8号《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是对2009年实施的营业税条例的补充和修订。

一、2009-2010年营业税制改革简析

从2008年以来进行的营业税法的改革,相对所得税法变化较小,其整体框架并未发生实质变化,变更主要体现在纳税范围、纳税地点、纳税时间、扣缴义务人等方面。在这些变更中,与航运企业密切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对营业税中“境内”的含义进行了重新解释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销售的不动产。旧条例对“境内”的规定是:①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②在境内运载旅客或货物出境;③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④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⑤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⑥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⑦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未标的提供的保险业务等。新条例则对“境内”进行了重新定义:①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②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③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④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新条例(2009年)下“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主要包括三层含义:①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无论其提供的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②接受劳务方在境内接收劳务均为境内提供劳务,无论其是否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③劳务提供方有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都视为境内劳务,无论其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

“境内”含义的变更意味着起运地说法的取消,而2010年《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免于征收营业税,已经缴纳的予以退税。与2009年发布的条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二)规范了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2009年营业税条例规定“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这意味着公司接受境外公司的劳务,需代其在境内缴纳营业税,即境外船公司向境内船公司提供船舶租赁服务,境内船公司应代其在境内缴纳营业税(签有双边税务协定的地区,营业税可减免)。

(三)明确了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处理

2009年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对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处理,旧条例没有规定,只在实施细则中稍有体现。这一变化将对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价格起到约束作用。比如集团内部的船舶租赁等经营性租赁,如租赁价格远远低于市场租赁价格,在新营业税法颁布以后,将有可能引起税务部门的重点关注。

(四)延长了申报缴纳期限

2009年条例增加了可按季度纳税申报的规定,同时表示对按月或按季度申报纳税的期限由原来10天延长至15天。此项修改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缴纳一致,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二、2009-2010年营业税改革对航运企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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