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解决蒲县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问题的申请报告
县政府:
蒲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属国家2006年落实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发办[2006]4号)、晋教政[2006]7号、8号文件,晋教政函[2010]34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省市验收团的指导,现将蒲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存在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建筑面积严重不足。
根据国家规定,青少年活动中心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2007年,蒲县青少年活动中心申请项目的建筑面积是230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和绿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2010年蒲县文化宫管理处划分给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10个室,建筑面积共计1000平方米,还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活动场所和办公室。建筑面积严重缺少,一方面使国家即将拨发的第
2、3期,近100万元的货物无处摆放,活动器材无法正常使用,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我县青少年学生正常活动地开展。
二、活动室分布混杂不集中。
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共有10室,分别为音乐室,舞蹈室、美术室,剪纸室,劳技手工室,科技室,图书、电脑综合室。各室的分布既混杂又不集中。如a区2楼214室的音乐室和218室的剪纸室之间,夹杂着老干局的215的办公室和217的健身室;a区三楼的317
劳技室与319的科技室之间夹杂一个其他单位的318室;特别是图书、电脑综合室在c区2号大厅,其他各室主要集中在a区,a、c区相隔过远。针对青少年学生年龄小又调皮的特点,使得管理难度加大,安全隐患难以杜绝。
三、产权隶属。
按文件精神,活动中心的产权应清晰,产权单位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中心规划。
活动中心各室的布局规划权应属中心所有,不应受文化宫管理处的限制。
五、建议:
1、希望能把我中心c区的图书、电脑综合室与a区1楼图书馆的104室、106室协调交换;
2、希望可以将a区2楼老干部健身房和3楼318室调配予我中心。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精神,迎接12月10日前省厅的复查验收。请予以解决建筑面积不足,活动室分布不集中及产权隶属等问题。
特此申请,请予批示。
第二篇:关于申请解决办公场所的报告正房管发〔2012〕53号
正宁县房产管理局
关于申请解决办公场所的报告
(未完,全文共2954字,当前显示9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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