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1、一般规定:
《规程》6.3.1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规程》6.3.4工程分期蓄水时,宜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规程》6.3.5拦河水闸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组织蓄水(挡水)验收。
2、验收条件:
《规程》6.3.2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2.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
4.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5.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6.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已提交;
7.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8.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等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9.年度度汛方案(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3、验收主要内容:
《规程》6.3.3下闸蓄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蓄水要求;
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区清理完成情况;
3.检查近坝库岸处理情况;
4.检查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鉴定与蓄水有关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第二篇:水库下闸蓄水验收程序规定详解水库下闸蓄水验收程序规定
大型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中型水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进行下闸蓄水验收。小型水库可不进行下闸蓄水验收,但在蓄水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蓄水前专项检查,必要时由项目法人组织分析论证,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后,确定蓄水和运行方案,并严格执行。
4.1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2、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
4、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5、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6、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已提交
[注]
;
7、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8、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等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9、年度度汛方案(大纲详见附件4-4)(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10、工程验收的资料已经准备齐全。(详见附件4-
1、4-2)
注。大型水库蓄水阶段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蓄水安全鉴定,中型水库可由项目法人组织专家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的要求进行蓄水安全评价。
有资质承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名单,见《关于公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水建管[2009]396号)
4.2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
[注]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项目所在市水利局、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派代表参加验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注:水库下闸蓄水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工程验收条件的检查结果、工程验收准备工作情况、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4.3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3、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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