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4.阻碍药品安全事故调查的;
5.对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和重大药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
6.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篇: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工作失职行为
(一)正职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布臵和不重视的;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对公司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副职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未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未检查督促工作人员消除安全隐患;未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季节性安全活动;未按规定召集“周五”安全例会;事故处理未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的;隐瞒事故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相应的管理责任,未抓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和履行职责的;未检查督促,发现违章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在5天内整改完毕或经公司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
(四)安全管理人员
1、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公司和车辆经营者遭受经济损失及荣誉受损等。
2、未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致使无“双证”(运管从业资格证、集团公司驾驶资格证)驾驶员驾驶车辆出站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3、未及时更换过期有关证件或未及时书面通知车辆经营者、驾驶员更换的。
4、发生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未及时予以制止与纠正、未向领导汇报的。
5、因管理失职,在上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违章违纪现象被评通报、舆论曝光、来信来访的。
6、本辖区内发生一般以上事帮,未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的,造成公司和车辆经营者损失的
7、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在期限内未完成的。
二、岗位失职行为处理
(一)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和严重机件、工伤、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报请上级对正职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二)副职领导因疏于管理,而致事故次数频率、受伤人数频率、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控制数、发生一般机件、工伤、火灾事故的(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扣发副职领导年终奖50%。
(三)安全分管领导亲自主持召集“周五”安全学习,每月少于3次的,每次扣款30元;安全科长参加并主持“周五”安全学习、每周少于4次的,每次扣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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