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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方向探讨

3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新规相比于2010年的试点指引,明确扩大了基础资产的范围,将信贷资产等纳入其中;降低了业务门槛,放宽对证券公司的业务限制;强化了流动性安排。

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新亮点

(一)、明确可以证券化的资产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及其衍生产品、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券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深度与广度得到了很大拓宽。

(二)、在业务门槛方面,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没有分类评级结果、净资本规模门槛限制,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条件的证券公司,即可申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三),为提高产品的流动性,将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证券公司也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双边报价转让服务,即做市商业务。以往的交易所和银行间相关产品销售难度较大,部分原因是中债估值、流动性和回购融资难。管理规定将三个市场打通,可望解决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和质押融资问题。这使得券商资产证券化比信托更多的优势,未来成长空间将非常巨大。

未来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资产支持证券,还可以公开发行,并可以成为质押回购标的。这意味着上市房地产基金(reits)等创新产品将成为可能。

二、券商发展资产证券化优势

从以前试点的项目来看,能产生稳定现金流、具有一定规模、适合做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通常掌握在大型国企手上,获得这些项目资源多数也是有实力的大券商。但中小券商在积极做产品设计,其灵活度和创新精神可能更胜一筹,未来市场上将会出现基础资产规模较小、

操作更灵活的创新型资产证券化项目。

此外券商的优势也体现在内部资源的整合上,投行、机构业务部可以找项目,而营业部又可以做销售渠道。券商的投行、固收、资管等部门共同研究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设计和发行。

三、业务方向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

1、银监新规对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债权规模占比限定为理财资金总额的35%和银行总资产的4%,与此同时,过去常见于理财产品市场中的资金池模式,如期限错配和滚动发行等行为,不再被银监部门所容忍

这无疑为原有银行的信贷资产出表路径设置了监管障碍。而当通道式影子银行规模收窄后,可以预见,信贷资产证券化或将成为未来银行信贷出表的重要出路。

数据显示,2012年末我国人民币贷款余额接近63万亿,信贷资产证券化一旦形成规模,市场存量或将以万亿级衡量。

此外,2013年3月21日,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指出在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中,优先选择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成效显著、风险管控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贷款的资金来源。

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国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达14.77万亿元,其中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12.04万亿元,比全部贷款增速高2.62个百分点,增量比上年同期多19.6亿元。未来信贷资产证券化空间巨大。

(二)企业债券、收益权资产证券化

券商的资产证券化将主要做企业和政府的项目。与信托相比,企业资产证券化将是券商今后的优势所在。据悉,券商目前瞄准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例如水务、高速公路等方面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三)多元业务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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