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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篇范例]

第一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节前药械市场专项检查拉开序幕

2011年春节即将来临,为维护药械市场秩序,保障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传统佳节,近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拉开了节前药械市场专项检查的序幕。

此次专项检查从2011年1月4日开始,历时半个月。针对节日期间群众用药用械特点,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以及重点品种的监管。一是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管。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以特殊药品、生物制品、疫苗、植入(介入)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等高风险药品、医疗器械为重点,全面排查药品使用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药品使用行为;结合gsp跟踪检查,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着重检查药品的质量、进货渠道、购进记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在岗、是否存在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柜台和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二是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监管。加强对药品批发企业、较大的药品零售企业、城乡结合部、偏远农村、与周边县市接壤和药品经营比较集中的区域的检查力度,确保群众用药安全。三是加强对重点品种的监管。针对节日期间人群聚

集、天气干燥以及群众消费的特点,加强对抗感冒药、消化系统、呼吸系统用药和的广告药品监督检查。

第二篇: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

(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的一种特殊经营形式,在同一总部的统一管理下,统一商号,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药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票据格式(简称“七统一”),总部采购与门店销售分离,并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实行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的经营模式。

第四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10家以上药品零售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负责对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管理及药品质量与安全控制,配送中心(仓库)是连锁企业的储运机构,应确保药品储存配送过程药品质量,药品零售门店是连锁企业的销售网络,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应规范零售药品管理,确保终端药品销售与服务质量。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在对被委托配送企业储存、运输条件及质量保障能力审查合格的基础上,与其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并将其经营范围内全部药品储存、配送业务委托给一家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另设置配送中心(仓库)。

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批发企业的规定要求,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与实施,督促企业持续合规,承担质量管理、供货商审计、药品验收、门店管理、药学服务管理、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并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总部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包括配送中心及所属药品零售门店)药品质量管理,负责制订统一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学服务规范,并确保在企业持续、有效施行,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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