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交通行政综合执法
李尚官行政管理
一、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提出
行政综合执法是我国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97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部分省市的一些城市展开了集中行政处罚的改革试点工作,拉开了综合执法的序幕。按照改革要求,交通运输部04年制定《关于开展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决定在个别省市探索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单位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经过试点,做出了一定的成绩,并在近年来成为交通系统积极推进的重点改革之一。
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特点
1.合法性。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生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成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
2.可行性。
当前,正在大力推进行政综合执法,政策支持,况且交通部门已形成良好的综合执法推广基础,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也对综合执法提出了迫切要求。此外,改革阻力将相对较小,交通领域要求综合执法的呼声较高。
3.科学性。
经过大部门体制的改革,全国的交通运输体制改革和“三定”方案的进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设置更为合理,机构运作上行下通,依法治运贯穿交通行政执法,无论在管理上,还是监督上,都更加科学,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对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理解
交通运输领域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主要分为公路交通行政、水路交通行政,交通规费征稽等,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就是将道路、水路、航道、港口行政等行政管理机构的交通行政监察、违法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三项职责统一有新组建的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以此来提交通行政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就是将各个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交通行政处罚权、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对集中的交由统一组建的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第二篇。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初探1.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内涵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是综合行政执法在交通行业的具体体现。
我国关于行政综合执法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该规定为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精神的指导下,交通部在2004年年初制定了《关于开展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意见》明确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内涵,即在交通部门内部将制定政策、规范制度、规划协调、行政指导、行政审批、执法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与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相对分开,在此基础上,组建相对独立、集中若干交通执法门类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
因此,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本质就是“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执行职能相对分开、行政执法职能综合统一行使”,即将交通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归并为一个机构,将各交通执法机构的交通行政处罚权、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对集中交由经整合设立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2.构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的建议
2.1机构设置在宏观层面,交通行政分为公路交通行政和水路交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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