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0号),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自治区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方面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药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组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及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
(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国家药品标准;负责对新药研制、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保健品、特殊化妆品、中药保护品种申请注册的受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审核和制定全区基本药物目录工作。
(八)监督、实施药品的研究、土产、经营、使用的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九)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全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审核药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广告。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及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1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的日常政务;负责文秘、档案、值班、信访、翻译、保密,印章管理及固定资产、车辆、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负责新闻宣传、信息、史志及重要会议组织和重要事项的督办;负责外事和公务接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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