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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权争议解决机制的实践探索(定稿)

第一篇:关于我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权争议解决机制的实践探索(定稿)关于我市城市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自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以来,经过近三年多的努力,城管人紧咬住城市管理“一年夯基础、二年树形象、三年创一流”的目标不放松,积极推进城市管理和行政处罚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不断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市委市政府“主攻两区、建设两城、赶超发展、提速进位”的新目标下,要使“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主体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是摆在我们城管人面前的一道“难题”。从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又发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市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变更具有随意性

市城管部门行使的上述10部门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是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的。根据《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之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获准临时建设而进行永久性建设的”的行政处罚权应当由市城管部门负责行使。按省政府《关于同意抚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还要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市政府以一纸决定的形式,将经省政府批准由城管部门实施的规划管理处罚权交由市规划局行使。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因此回归市城市规划部门后,新设立的市园林绿化部门近期也效防市城市规划部门的做法,向市政府请示,请求将园1

林绿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纳入市园林绿化局名义行使。若长此以往,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也将徒有其表。

二、权力运行机制尤其是争议解决机制不健全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个行政机关经允许后可以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未明确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使相对处罚权的部门间的配合协作问题。市城管部门行使了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后,个别行政机关认为处罚权已经转移,配合、协助城管部门执法的态度不是很积极。如对建筑工地噪声污染行为,城管部门由于缺乏技术、专业知识和专门检测机构,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如何界定、证据如何保全等问题,若没有环保部门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行政处罚无从下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本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再如室内装饰装修的行政处罚权问题,有些部门看到可以对“未办理手续的”而实施装饰装修行为进行相对较大数额的罚款时,置《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第三十条而不顾,在实际工作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处罚,导致行政权争议发生。而如何处理这种争议,市政府、市城管部门均未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县域城市管理局执法名不正言不顺

市本级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后,取得了明显效果。县级政府为了搞好城市管理工作,群起而效仿,虽未经批准省政府批准,却增设城市管理机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据统计,我市11个县级均设立了城市管理局,除临川区外,其余为事业单位,有的取名为城市管理局,有的美其名曰综合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中的行政处罚权,职权多来自其他职能部门的委托。在执法过程中,堂而皇之,实则这种执法是名不正言不顺。如若相对人寻求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即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县域城市管理局的执法是不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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